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2020-09-09

 
【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18号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2009-11-0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05日起施行。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第六条  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刑事案件收结案表;
 
(二)委托合同;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事务所函或接受指定辩护函;
 
(六)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
 
(七)阅卷笔录;
 
(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九)调查材料;
 
(十)集体讨论记录;
 
(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
 
(十二)出庭通知书;
 
(十三)庭审笔录;
 
(十四)辩护词或代理词;
 
(十五)判决书;
 
(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
 
(十七)上诉状(抗诉书);
 
(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十九)收费凭证。
 
第七条 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案件收结案表;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授权委托书;
 
(四)律师事务所公函;
 
(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
 
(六)阅卷笔录;
 
(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八)调查材料;
 
(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
 
(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
 
(十一)出庭通知书;
 
(十二)庭审笔录;
 
(十三)代理词;
 
(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五)收费凭证。
 
第八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如有二审、执行、申诉的,待二审、执行、申诉办结后归档。
 
第九条 档案管理员接收业务档案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立卷要求的,一律退还立卷人,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档案管理员
第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卷面为A4纸张。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A4纸张衬底;大于卷面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并保留邮票。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应确定密级,归档时在档案封面或右上角加盖密级章。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阅卷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分管所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从归档后下一年起确定保管期限。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等,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期限应在封面注明。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律师业务档案,若因其失职造成档案遗失或卷综内文件材料丢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各合伙人签名: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