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17号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2009-11-0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05日起施行。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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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 律师的一切业务收费都要由出纳统一向付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如出纳因故外出时,由所主任临时指定其他人代办。
第二条 出纳应建立现金收付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把收费情况报送会计,使会计能按时报表。
第三条 收取的现金应及时放入保险箱,并应当天存入开户银行。
第四条 现金如有遗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如数赔偿。
第五条 所内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借用公款,如确需用款,必须经所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向出纳借用,并应当及时归还。
第六条 所内费用开支应严格控制,费用发票由所主任认可签字后,才能向出纳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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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伙人签名: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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