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12号
【发布日期】2009-11-5
【生效日期】2009-11-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5日起施行。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条 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第四条 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2-3年。聘用期间每月工资15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
第五条 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400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第六条 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第七条 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第八条 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第九条 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1-2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
各合伙人签名: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