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2020-09-09

 
【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06号
【发布日期】2009-11-5
【生效日期】2009-11-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5日起施行。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第一条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三条  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第四条  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第五条  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各合伙人签名: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