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

2020-09-09

 
【【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04号
【发布日期】2009-11-5
【生效日期】2009-11-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5日起施行。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条  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四条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条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第八条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各合伙人签名: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