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工作守则

2020-09-09

 

【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01号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2009-11-0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05日起施行。
 
 
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凡因开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须通过内勤在电脑上登记。特殊情况应电话告诉内勤或部门负责人代为登记。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如因私事不能上班,必须向所领导请假。
 
第二条 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律师不得自行决定或直接要求接待人员办理减免收费手续,必须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并应将该表附卷备查。
 
第三条 差旅费、文印费、资料费,由接待室统一代收。具体按照《差旅费、资料费管理办法》和《文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当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录,编好页码,由所领导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应当注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卷宗材料外借,需经所领导批准。
 
第五条 律师出差到外地的,要告知所领导或接待室,并通报外地住址及归期,以便联系。
 
第六条 对方当事人系本所法律顾问单位或本所律师已经代理的,除案外调解外,律师不得受理。接案后才知晓的,应及时报告本所领导进行协调。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律师应服从所的决定。凡需回避的,应自觉回避。
 
第七条 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他律师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情表态或插入办案。
 
第八条 见证案件,在出具见证书前必须经所领导审核。以本所名义发出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经所领导审核。
 
第九条 刑事案件的会见单不得空白开具,必须当即填明,并登记底单。会见被告时,不得为其提供香烟,不得让其使用手机,不得为其传带材料,不得带被告人家属或无关人员一同会见。凡需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必须先行向所领导报告,讨论决定,对于不同意作无罪辩护的决定,律师必须执行。
 
第十条 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参加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向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应积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凡本所的公益性活动,应积极参加,不能借故推辞。
 
第十四条 注意节约,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的卫生由各室人员负责保持,如需他人打扫,必须在场。
 
第十五条 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
 
第十六条 律师受理、办理法律事务,要重社会效益,既要维权,又要维稳,尽量化解矛盾,不得挑辞架讼。
 
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凡本所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律师必须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上述守则的遵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的依据之一。
 
 
 
 
【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23号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2009-11-0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05日起施行。
 
第一条 招聘
 
(一)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
 
(二)面试时应由合伙人参加,其人数不得少于合伙人人数的三分之一,面试结果集体讨论并书面告知办公室,如主任不能出席,结果报其批准后方生效。
 
第二条 录用
 
(一)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通知办公室向其发录用通知书,指定时间报到上班,新员工报到后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如工作成绩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二)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多次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3)试用通知书;(4)人事档案表;(5)照片一张,并向办公室填报有关表格。
 
(四)员工一经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签发聘用书,注明聘用时间,交办公室发文,并办理入所手续。
 
第三条 辞退
 
员工因各种原因离所时,应提前一个月填具“离所申请书”呈交办公室,核转合伙人会议同意后,通知办公室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包括填具“离所人员应办手续清单”),手续清楚后由行政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发离所证明,交办公室发文。
 
 
 
 
【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24号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2009-11-0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05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所所有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特殊情况由本所主任指定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准私自盖章。
 
第二条 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律师事务所以外使用。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
 
第三条 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后,要及时盖章;如需费用减免,经所领导批准后,方予以盖章。
 
第四条 开具本所的介绍信,应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为自己或亲友经办法律事务,如确属需要,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一般不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所领导批准同意,方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对于经办人员领去的空白委托书、公函等要进行登记,未用完的,应及时交回。
 
第六条 对以本所名义发的函件,必须经所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第七条 本所出具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必须经所领导审批,方可盖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
 
第九条 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
 
第十条 财务印章、负责人章由财会人员负责保管,适用本制度。
 
【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25号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2009-11-0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05日起施行。
 
    第一条 全体员工应保持仪表大方,衣着整齐,待人接物应讲文明礼貌,凡遇办公场所的客人应主动应答询问。
 
第二条 办公场所不准悬挂衣物,乱扔杂物,乱弹烟灰,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美观。
 
第三条 上班时间不得串门闲聊,打瞌睡,不能在电脑上进行影音娱乐、玩游戏。
 
第四条 私人事务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不准泄露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或打听与本人无关的他人收入情况。
 
     第六条 全体员工必须相互关心,团结相处,不得做有损律师事务所形象与声誉的事。
 
     第七条 员工在临时离开办公室或到食堂用餐时,须关好房门,以防丢失物品。
 
第八条 全体员工在下班离开办公室前须关闭所有电源开关,并关好门窗。
 
 
 
 
【发布单位】合伙人会议
【发布文号】(2009)合伙字第026号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2009-11-05
【所属类别】合伙人会议——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已由第一次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05日起施行。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律师及行政人员的保密意识,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律师应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二条 律师应对当事人负责,原则上不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若必须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应在收件当日移交档案保管员保管,并办妥相关手续。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文件,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第三条 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
 
第四条 已归档的案件,本所律师借阅的,须经承办律师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五条 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擅自出借。
 
第六条 对在保守秘密工作方面作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对泄密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