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2020-09-09

 

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所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设立专职出纳和专职会计,实行财务一支笔为主的审批制度。
二、本所业务活动中的一切收费均由财务室统一负责,承办律师不得私自收取。
三、出纳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费票据和空白支票。
出纳因保管不善,致使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会计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按照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纳税。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
五、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会计主管的职责是具体领导本所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定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会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并结合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七、实行律师业绩月报,每位律师须于每月2 5日前填写《律师业务月报表》报财务室,由财务室核对后方得作为提取浮动工资的依据。
八、本所人员的报销必须说明理由,并出示有关凭据,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查签批后,财务室方可支付。
九、本所因需购置一切物品,实行先审批后购买的办法购置,不得未批先买。
十、本所购置的财产物品,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合伙期间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和支配,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和处理。
十一、本所应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其具体的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办法。本所人员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一、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委托人如支付上述费用,应由本所统一先行代收,委托事项办毕后,由本所与委托人再进行结算。律师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所代收上述费用时,应向委托人出具正式收款票据以作凭据,并在票据上注明费用项目。律师办案支付相关办案、差旅费用后,应凭票据与委托人具实结清,多退少补。
 
 
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一、本所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收费后,原则上不再退费。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退费:
(一)收费的确不合理的;
(二)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三)承办律师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
(四)承办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行为的;
(五)当事人与本所协商终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
(六)其他可以酌情退费的情况。
二、退费申请应由当事人书面向本所提出,在书面申请上应写
明申请退费理由和金额。
三、本所收到申请后,交由所主任负责审查和确定。所主任在
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向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作出退费与不退费、退费多少的决定。
四、退费金额仅限于本所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预收的办案、差旅等费用的范围之内。
五、所主任作出的退费决定,承办律师必须接受。
六、本所作出退费决定后,根据退费性质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如退费仅涉及律师服务费的,由承办律师负责将原开具的发票收回,由所主任签字后交给财务,由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重新开具发票。当事人在收到退费后出具收条。
(二)如退费仅涉办案、差旅等费用的,由承办律师将应退办案、差旅等费用交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退费后出具收条。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三)如退费既涉及到律师服务费,又涉及到办案、差旅等费用,则分别按上述方式处理。
七、退费时,本所应与当事人签订退费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当附卷。
八、退费部分已计入承办律师创收中的,由财务人员在其创收中扣除;承办律师已提取的,由财务人员在本月度结算日前扣除,如不能扣完的,由承办律师本人以现金补足。因退费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如税费等,由承办律师承担,财务人员在本月底从其收入中扣除。
九、本所可以根据退费原因,对承办律师作出批评、警告、解除合同的决定,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予以处理。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对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销规定如下:
一、财务报销的内容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 
(二)行政办公费用。
(三)门诊医疗费每人每年360元,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四)其他个人报销费用。
二、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所主任同意,所主任因公出差必须经合伙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出差不准报销。
(二)行政办公费用或其他个人报销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经会计审阅后由所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三、财务报销范围
(一)因公出差会议费用实报实销。会议期间自理部分,视情况报销。
(二)其他费用按规定列支。
四、因公出差的报销须在出差归来后十日内报销完毕。行政办公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后十日内报销完毕。
五、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