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8-03-06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 第四期节目,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林城鑫律师。林律师,您好!

林城鑫律师: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林律师,在今天,女性权益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临近三八妇女节,让我们一起谈谈关于女职工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由于国家实行二胎政策,许许多多的家庭都开始生养第二胎了,那么工作中的女性朋友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她们在生产的这一段时间能有多长假期呢?请林律师说明一下。

林城鑫律师:好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生产前后享有产假,若流产,相应享有流产假。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则相应休假83天。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假期。如果女职工流产了,根据怀孕时间,怀孕未满4个月,可以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可以休假42天。通过针对各种情况的生产假期,给予女职工相应时长的假期修养身体。

另外,各区域根据本地情况,还给予女职工的配偶一定天数的陪产假。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符合计划生育的情况下,男方享有15日的陪产假,女方也增加30日的奖励假。

主持人:林律师,我们知道,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分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通称“三期”。在这一段时间内,怀孕的女职工产前准备检查、住院生产、产后哺乳都会花费很多时间,影响单位工作,那么相应工资会扣减吗?

林城鑫律师:不用太担心,相应工资不会减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单位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如果单位这么做,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主持人:林律师,那具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林城鑫律师:结合“三期”来讲,

首先,孕期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所以,女性朋友不用担心,进行产前检查不算请假,不影响工资计算。

其次,产期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应当承担差额部分。在实践中,一般由企业先发放产假工资给女职工,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领生育津贴。

另外,哺乳期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该法定哺乳时间应当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除工资,应当按正常工资水平发放。

主持人:林律师,大部分女职工希望在产后能母乳喂养自己的宝宝,增强宝宝的体质。那么在哺乳期期间,新妈妈们能兼顾哺乳和工作吗?

林城鑫律师:法律根据这种情况也做了相关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从有利于婴儿健康的角度,法律规定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天劳动时间内一个婴儿对应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同时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同时各省级行政区出台更细化规定。例如,广东省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仅明确规定为哺乳婴儿消耗时间不影响工资计算,同时确认除哺乳时间,女职工还享有为哺乳往返的时间。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消除法律上的障碍。

所以,产后的新妈妈希望一边工作,一边哺乳是行得通的。

主持人:感谢林律师解除新妈妈的困惑。但也有不少的新妈妈担心,由于自己生产的缘由,单位会解聘她们,请问有没有相关法律保护?

林城鑫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无过失或经济性裁员中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延续至女职工的“三期”之后。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女职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女职工存在重大过失或过错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才能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严格限制单位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使女职工不必担心因生产被单位一纸通知扫地出门。

主持人:非常感谢今天林律师讲解关于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也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在这里也提醒各位备产的新母亲,与单位多协商,安排好工作,双方互相体谅,以法律为依据,减少不必要的争执。最后祝愿各位女性同胞节日快乐!本期节目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谢谢林律师。

林城鑫律师: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