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赔偿

2018-03-20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田月律师。田律师,您好!

田月律师: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在前几期,我们介绍了节后离职潮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在节目播出结束后,反响热烈,我们也接到了各种劳动者关于用工方面的咨询,有一位劳动者,不过他碰到的问题和受伤有关,希望田律师在本期针对用工期间受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做出介绍。

田月律师:好的,具体情形是什么样的呢?

主持人:是这样的,有位李先生在被公司派出外面执行公务时,不慎意外受伤,李先生认为他是因工受伤,而公司认为他不是工伤,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针对这个案件,还请田律师给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工伤保险。

田月律师:好的,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强制设立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出现职工职业伤害时,由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赔付保险款。

主持人:工伤保险有什么特征?哪些企业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呢?如果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有什么后果呢?

田月律师: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保险费用,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持人:根据本案的案情,李先生到底是否属于工伤呢?或者能介绍下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吗?

田月律师: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从实体上说李先生属于工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李先生的情况属于第14条第()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工伤。

主持人:另外,本案中李先生也提到工伤认定的问题,是不是必须要经过这个程序

田月律师: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未经工伤认定的,实际上不可能给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可见工伤认定在工伤案件中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必须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时限。

主持人:这个申请期限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田月律师:根据《工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劳动者及其亲属、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申请的,《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规定。但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一般不予受理。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最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那各位劳动者必须要好好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务必要保障好自己的权利。另外,因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工资待遇应当怎么算呢?

田月律师: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不同程度等级,享有不同标准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主持人:好的,感谢田律师的解答,相信大家对工伤保险有一定的了解,如果观众朋友们有其他问题想要咨询,也可以与我们联系。本期节目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田月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