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拍蝇”的利器——国家监察法

2018-04-17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达伦法律微访谈”,我是主持人小惠。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的朱辉扬律师。律师,您好!

朱辉扬律师: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现在大家都知道,“打虎”、“拍蝇”是用来比喻国家严厉打击腐败行为,惩治职务犯罪,那么,这个比喻最早出自何处呢?

朱辉扬律师:最早出自2013年1月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习总书记指出:无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有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和严厉惩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力度空前,5年立案审查省军级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处分153.7万人,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主持人:的确是大快人心,老百姓们所希望的,今年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国家监察法》,以取代原有的《行政监察法》,为什么要重新立法?

朱辉扬律师:首先,依照原《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范围过窄。而在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等,这些都是监察的范围。要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必须制定《国家监察法》。其次,原先反腐败力量很分散,表现在: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制定《国家监察法》,组建统一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各级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就是要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失职渎职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合力。所以,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主持人:那么,新组建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怎样的地位?朱: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平行机构,他们各司其职,共同维持着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后每年召开两会,向人大作工作报告的就不止“一府两院”,还有监察委员会。主持人:那可见监察委员会地位之高,那《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在进行监察活动时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呢?

朱辉扬律师:为了准确查清公职人员已发生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必须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有:找被调查人谈话、讯问被调查人、询问相关证人、查询冻结涉案银行账户、调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涉案财产及物品、搜查被调查人住宅和人身、勘验检查现场、鉴定案件中专门问题、留置被调查人等等,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发现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用留置措施取代原先的“双规”措施备受关注。“双规”出自党的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事实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一直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通过人大制定《国家监察法》就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它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样就把反腐败工作全部纳入了法治轨道。

主持人:近年来,职务犯罪跨国发展趋势明显,涉案人员案发后向国外逃匿,赃款赃物向国外转移,甚至有些跨国公司与国内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实施非法审批、权钱交易,《国家监察法》在这方面有无应对措施呢?

朱辉扬律师:有。《国家监察法》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并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在调查过程中还可监控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做到追逃、追赃、防逃三管齐下,彰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决心,坚决不让海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2017年,通过开展“猎狐”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1000多名,其中,上了“百名红色通缉令人员”名单的归案已过半,追赃金额达9.8亿元人民币。

主持人:没想到国家监察工作力度如此之强,如果让您用一句话对《国家监察法》进行概括,您最想说的是什么?

朱辉扬律师: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的利器,可以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主持人:好,本期访谈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朱律师的分享,也感谢观众朋友们的观看,下期我们再见! 

朱辉扬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