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边界——从洁洁良事件说起

2018-05-01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法律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本期节目我们请来的嘉宾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刘小辉律师。刘律师,您好!

刘小辉律师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最近啊,有个微博名为“洁洁良”的博主成了网红,不过啊,她这个网红,是因为发表了辱华言论,引起诸多网友不满,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成为了众矢之的。刘律师,您了解这个事件吗,您对这个事件怎么看?

刘小辉律师我知道这个事情,今天啊,我不聊这个事件本身,如果大家有不了解的,感兴趣的可以到网上去查一查。我想通过这个事件来聊一聊言论自由。

主持人:那刘律师,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言论自由吗?

刘小辉律师好的,小惠。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种言论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言论自由是自由的一部分,对于人来说至关重要,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政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的权利。

主持人:那言论自由是不是意味着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呢?

刘小辉律师自由是相对的。如果这个世上只有你一个人,你当然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但是我们的社会是由各个种族、各个阶层的人组成的,你的言论有时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如果这种影响是负面的、消极的,那么就有可能受到限制。正因为如此,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所不同的只是有些国家限制得严,而有些国家则宽。比如,德国禁止发表支持纳粹的言论,因为纳粹曾是德国甚至是欧洲、世界的噩梦。

主持人:那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有边界,那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呢?

刘小辉律师言论自由的边界包括政治边界、文化边界、道德边界和法律边界。言论自由的政治边界一般反映在政府在公民的政治言论上设了法律底线,例如不可以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言论的文化边界反映在要尊重不同民族、种族、信仰之间特定的文化,例如,我们都知道“支那”是日本侵略者对中国的蔑称,洁洁良使用侮辱性的词汇“支那”不仅是对我们每个人的侮辱,也是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的侮辱,自然要受到广大人民的指责;道德边界则体现在有些言论虽不至于触犯法律,但会受到他人的道德上的谴责,例如,有时候骂人不触犯法律,但会被人认为没有素质。

主持人: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刘小辉律师:《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通过对民法总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具体而言,就是禁止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在线上、线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公民、法人的权益。

主持人:那假如我们的言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刘小辉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主持人:那侵权人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呢?

刘小辉律师如果侵权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或者商誉,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主持人:那侵权人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呢?

刘小辉律师我们以治安处罚法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那侵权人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刘小辉律师关于因言获罪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侮辱、诽谤罪,以及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该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是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该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实践中,也有个别人员因为发布诸如涉及南京大屠杀、煽动以驾车冲撞行凶等极端方式制造事端的极端言论,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还有最近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是专门针对英雄烈士进行保护的法律,从草案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该法明确禁止通过言论等方式歪曲、丑化、诋毁、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我想,该法的出台,也将给洁洁良这些精日分子们敲响了警钟。

主持人:看来,世上确实没有绝对的自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论,避免违法。好的,谢谢刘律师。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刘小辉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