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和摆脱“套路贷”?

2018-05-15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本期节目我们请来的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欧阳广明。欧阳律师,你好!

欧阳广明实习律师:小惠您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套路贷”,让许多人都深受其害,你能给大家讲讲什么是所谓的套路贷吗?

欧阳广明实习律师:“套路贷”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民间借贷这一看似合法的形式,诈骗被害人钱财。但因其“严密”的合同设计,“高超”的放贷流程控制、“精细”的催债流程及让受害人“欲哭无泪、求告无门”的证据链条,满满都是“套路”,让人防不胜防。“套路贷”的行为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主持人:那你给我们讲讲“套路贷”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欧阳广明实习律师:“套路贷”的表现形式有三:

一、为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少于借条、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

二、为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

三、为应“套路贷”所谓“债权人”的要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

主持人:那现实中如果受害人已经“中招”了,面对巨额的“违约金”,要如何去破解呢?

 欧阳广明实习律师: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其不必过分担心所谓的高额违约金、高额利息,也不必担心“套路贷”的行为人所谓拒不归还“保证金”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套路贷”约定的各种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中介费等等一切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则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使约定的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24%,借款人也已经实际支付。借款人仍可就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贷款人予以返还。

无论如何,受害人在证明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其损失的数额是可控的。最为重要的方式是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单独与“套路贷”的行为人接触。在面对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人身威胁时,应主动寻求公安机关、律师的帮助。针对“套路贷”实施的人身威胁的行为,就事论事,主动报案,切勿因过分担心所谓的天价借贷而不敢主动寻求律师和公安机关的帮助。

主持人: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以所谓合同诈骗罪等类似罪名威胁受害人时,又要如何解决呢?

欧阳广明实习律师:此时受害人应主动寻求律师帮助,由专业律师在综合分析相关案情后,提出整体性的解决方案,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局面。更要避免因盲目解除“套路贷”行为,而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主持人: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套路贷”行为人的“铁证如山”,受害人又有什么办法来应对呢?

欧阳广明实习律师:受害人可在证明虚增债务的基础上,以“套路贷”的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当庭举报,要求驳回“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套路贷”的受害人可以以此为武器,避免自己在民事诉讼中最终被完全“套路”。

主持人: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防止自己被“套路贷”,我们要具备哪些风险防控意识呢?

欧阳广明实习律师:1、在未经律师审查的情况下,不要参与交易结构过分复杂的民间借贷。因为交易结构越复杂,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就越多。确实需要以此种形式进行民间借贷融资的,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对借贷过程、相关法律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见。

2、在民间借贷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牢牢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及时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3、尽量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避免被“套路贷”的重要举措。在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应直接与金融机构接洽,避免与各种各样的“资本掮客”“项目掮客”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以此防止在融资中间环节被“套路”。

4、对于大额融资或者可能超过自己未来偿还能力的融资行为,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对相关交易文件、交易结构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在融资初始阶段最大限度的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风险。

主持人好的,谢谢广明。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欧阳广明实习律师再见!

(本文部分摘自——法客帝国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