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那些事——常见借款应注意的问题

2018-05-22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今天我们请来了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方诚智律师。方律师,您好!

方诚智律师: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本期节目将围绕“民间借贷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以保障权益”的主题开展。方律师,借钱是人们生活中平常之事,说起借钱,可以说,无人不曾借钱,无人不曾被借。那么在借钱出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方诚智律师: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主持人:方律师,你刚才说到,立下借据必不可少。借条如何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呢?

方诚智律师: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五)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捺印。

主持人:方律师,说到民间借贷,最受关注的就是利息了。那么我国法律关于利息年利率的效力有怎样的规定呢?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方诚智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

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如果借款人对于24%—36%之间的利息已经偿还的,则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对于该部分利息没有支付的出借人也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

主持人:方律师,你能给我们具体举个例子来解释下吗?

方诚智律师:好的。张三借给李四100万元,如果约定月利率为2%(每月两万),这是可以支持的。如果约定月利率为3%(每月三万),之前李四每月还的三万利息是有效的,但张三如果到法院打官司,之后的利息只能按照2%月利率(即每月两万元)计算。如果约定月利率为4%(每月四万),李四之前每月已经还的超过月3%的部分,是可以要求抵扣本金的,即每个月超出的1万元直接抵扣本金,同理之后打官司也只能请求按照2%月利率计算利息。

主持人:说到利息问题,在生活当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或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这种情况下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方诚智律师:这就是我们俗称的“砍头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

主持人:方律师,关于砍头息你能给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下吗?

方诚智律师:好的,比如张三借给李四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张三扣除两个月4万元利息后,将余下96万元支付给李四。那么在法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就是96万元。

主持人:方律师,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现金借贷情形,对此你是什么看法呢?

方诚智律师: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现金借贷,一旦借款人反悔称只写了借条实际上没有收到款项时,作为出借人很难证明已经实际支付款项。因此,我建议在借贷中尽量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尤其是大额借贷。如果实在不方便采用转账形式支付的,建议让借款人出具书面收款收据。

关于借款人的还款操作,也是同样道理,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

主持人: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怎么办?

方诚智律师: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要么重新出具借条,要么及时主张权利。所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借款期满后,出借人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如借款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承诺书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借款人仍不按期还款或外逃,出借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借款,否则即使法院查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但是若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也不会支持出借人的债权请求。

主持人:方律师,最后你能帮我们总结下,如果到法院诉讼,至少应注意准备哪些材料呢?

方诚智律师:好的。首先要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因此建议在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其次就是刚才提到的,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借条。再者就是收集好相关款项的交付凭证,例如银行转帐凭证、收条等。借款时做好这几项准备,到法院诉讼时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了。

主持人:好的,今天真是受益匪浅,谢谢方律师。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方诚智:好的,谢谢主持人,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