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遭“诈”不用慌

2018-05-29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本期节目我们请来的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钟健。钟健,你好!

钟健实习律师:主持人你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 近年来,网购以其低廉的价格、自由的选择、丰富的商品、便捷的消费方式等独特优势,迅猛发展,我自己本人也是网购爱好者,平时也会在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上购物,但现在网购消费陷阱日益增多,各类欺诈手段层出不穷,其中货不对板的情形是最多的,钟律师,这样算是欺诈吗?

钟健实习律师:主持人你说的这种情况其实是对应着一个虚假宣传情况,因为网购是通过网络这个特殊的平台,消费者一般是无法实际观察了解商品的情况,只能通过商家在网站上提供的图片和数据来了解商品,当与实际商品不符时,则构成了虚假宣传,但并不是所有的虚假宣传都等同于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除了欺骗,还包括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换到网购上来说就是商家在网上放出虚假的商品信息,让你陷入错误的认识诱使你购买了该商品,实际到手的商品和商家在网上提供的信息不符时,就构成欺诈了。

主持人:那如果网购遭遇欺诈,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钟健实习律师:其实我国的消保法已经为我们列出了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钟律师,我听了你讲的意思是可以起诉商家,但是我们之间隔着一条网线,该怎么起诉?起诉谁? 

钟健实习律师:这个问题就很关键了,相信也是大家最迫切想知道的,因为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对彼此都缺乏了解,有时候我们甚至都不知道卖家是男是女,但是没有关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说在网络平台上买家卖家发生纠纷时,网络平台的服务方是有义务有责任提供卖家信息,否则将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发生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时,可让网络平台提供第三方卖家的具体信息。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可是我听说《民事诉讼法》有规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才可以起诉,网络平台上的买卖双方一般都相隔较远,就算解决了被告的身份问题,提起诉讼的难度还是很大啊。

钟健实习律师:主持人,此言差矣,其实法律法规上是便于网购消费者维权的,确实一般情况下,合同引起的纠纷确实是在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说可以在收货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便于网购消费者维权,被告要自己承担出庭的路费,如果不来则可缺席判决,都不会对被告有利。若被告在用户协议中用格式条款限制管辖,主张协议无效即可。

主持人:那除了诉讼之外,我们还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吗?

钟健实习律师:当然可以,商家的违法行为可能负有的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我刚刚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主要是针对民事侵权责任,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商家承担行政处罚,高额的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有震慑力,解决问题的效率更高,依据工商总局规定,投诉、举报都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立案等处理,效率上不必担心,这里也就不再赘述。投诉与举报的平台推荐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相比于电话可以更清楚的传达信息,便于处理,同时微信搜索12315也能找到该平台的微信公众号。

主持人:好的,谢谢钟律师的讲解,那最后还有什么要和观众们补充的呢?

钟健实习律师:还有一点,就是关于维权的证据,对于网络购物来说,一般都是截图,在与商家进行协商的记录都应该尽量保存下来,尽量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等证据,在认为已经无法通过和平协商解决问题时不要一下将手里的证据全盘托出,以免无良商家通过其他方式消灭证据,保留好自己的底牌。

主持人:好的,谢谢钟律师。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钟健实习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