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司法保障——疑罪从无

2018-07-24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主持人罗沙。本期节目我们请来的是达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的朱辉扬律师。朱律师,您好!

朱辉扬律师:罗沙你好;各位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朱律师,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十多年,让您感触最深的是什么?能否拿出来同我们分享一下?

朱辉扬律师:当然可以。我应该感谢“达伦微访谈”这个平台给我提供了机会。我办理刑事案件10多年,感触最深的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以及如何将此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主持人:哦,何出此言呢?想听听你的“故事”。

朱辉扬律师:大家肯定还记得前几年轰动全国的河北“聂树斌死刑改判无罪案”、内蒙古“呼格死刑改判无罪案”,更早的还有湖北“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无罪案”、河南“赵作海死缓改判无罪案”。前两案“聂树斌案”和“呼格案”得以改判,是因为在若干年后该两案均又出现了真正的凶手,即“真凶再现”,当改判无罪时,可怜的聂树斌和呼格早在很多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后两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得以改判,是因为若干年后该两案中被杀害的人又都回来了,即“亡者归来”。当改判无罪时,佘祥林和赵作海虽然都还有幸保全了性命,但又都已无辜遭受了10多年的牢狱之灾。联想到本律师也曾办理过一宗包某某涉嫌抢劫杀人,一审被告人被判死缓,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才改判无罪的重大案件,期间,被告人已被无辜关押了2年多,吃尽了苦头。以上悲剧均触目惊心,促使我常常思考导致这些恶果的根源在哪里?我认为根源就在这些刑事案件从公安侦查到检察起诉再到法院审判,都没有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搞有罪推定。

主持人:那什么叫“疑罪从无”呢?

朱辉扬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就是现有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此时,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上述那些案件其实在最初审理时证据上都是疑点重重,但办案机关出于种种原因,不是推定被告人无罪,反而推定被告人有罪,这就导致了上述恶果发生。

主持人:那如果某个案件的确是这个被告人做的,就因现有证据还有重大疑点,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推定他无罪,把他放了,这不是放纵了犯罪吗?

朱辉扬律师:很多人也有这种看法,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疑罪从无”的最大风险是有可能放纵犯罪,有可能放错人。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另一方面,如果不实行“疑罪从无”,而实行“疑罪从有”,那么,最大恶果就是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就像前面讲的那几个案件一样,有可能使无辜的人失去自由,甚至生命。世界上还有什么能比人的自由和生命更宝贵的呢?没有,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选择错放,也不可错判,刑事诉讼必须实行“疑罪从无”。

主持人:但往往受害人及其亲属不能接受啊!

朱辉扬律师: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从宏观的层面来把握应对。实行“疑罪从无”,即使错放了一个犯罪嫌疑人,但随着科技飞速发展,侦查取证手段会不断进步,如指纹鉴定、DNA鉴定、网络和电话的监控等,使得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漏网的犯罪分子终有一天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确有个别案件没有侦破,对整个社会来说,其风险也是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以内;但如果不实行“疑罪从无”,而实行“疑罪从有”,导致了错判,使无辜的人失去自由甚至生命,对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一种灾难,难以挽回。聂树斌母亲在接到她儿子无罪判决时失声痛哭,无比悲痛地说:“终于还我儿子一个清白了,但我儿子的命永远也回不来了!”听者无不动容。

主持人:可是,办案机关也会常说自己办的案件都是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疑点啊。那怎样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呢?

朱辉扬律师:证据确实、充分,就是在排除非法证据后,综合全案证据,证据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对所认定的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

主持人:您刚才讲到对证据分析评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时,先要排除非法证据,那什么样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呢?

朱辉扬律师: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的证据。最典型的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证言。通过逼供、诱供、骗供获得的证据材料因不能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为准确打击犯罪,避免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前面提到的那些重大冤案,后来也查明基本上都存在个别公安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有罪证据的现象,这是造成冤案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非法证据还包括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也应予以排除。

主持人:可见,实行“疑罪从无”,还应当先排除非法证据。朱律师,“疑罪从无”关键要发现证据的疑点。很多朋友想知道辩护律师能在这一点上起到什么作用?

朱辉扬律师: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尽量找出疑点,据以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从而帮助司法机关公正、准确的办理案件,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正在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改革为以审判为中心,为与之相配套,有的地区对刑事案件同时实行了律师辩护的全覆盖,更加凸显出律师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地位。今后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将不大可能等到“真凶再现”的情况发生,也不会等到“亡者归来”的情形出现,而是在刑事诉讼一开始时因有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疑,司法机关实行“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制度,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冤屈!

主持人:好,本期的达伦微访谈就要结束了。最后,请朱律师对今天的访谈作一个总结。

朱辉扬律师: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决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冤屈,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人权的司法保障——疑罪从无!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朱律师给我们带来的这么精彩的分享,本期达伦微访谈到此结束。观众朋友们,我们下期再见。

朱辉扬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