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18-08-14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 第二十七期节目,我是本期主持人罗沙。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林城鑫律师。林律师,您好!

林城鑫律师: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再次做客“达伦微访谈”和大家交流。

主持人:林律师,今天我们的微访谈将围绕“劳动者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一主题展开。在当今社会,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可以说是最普遍的工作方式,劳动者可以说是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那么劳动者有哪些权益呢,又应当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有请林律师为我们答疑解惑。

林城鑫律师:好的。今天我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或中止三个阶段与各位观众交流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劳动者权益问题。

首先,从劳动合同的订立讲起。劳动者进入企业应当做的第一件事和最关键的事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最多支付11个月工资额的惩罚性赔偿。若用人单位一直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认识到用人单位可能会违法用工及无保障用工,若是高风险行业可以考虑离职;如果劳动者想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也应该收集保存好自己在用人单位劳动的证据,比如工资条、银行流水、工牌、通讯记录等,为之后保障自身权益做好准备。

主持人:请问林律师,劳动者进入企业后在企业工作期间,如果遇到企业拖欠工资、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时,可以怎么处理吗?

林城鑫律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可能存在拖欠工资、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劳动者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本人不会陷入“劳动无报酬”的泥沼。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企业未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求助,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关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得以解决。但是,若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劳动者如果在劳动中受伤,构成工伤,在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若未购买社会保险或低于劳动者实际劳动报酬标准购买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或补足差额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限于篇幅问题,在此处就不展开。

主持人:感谢林律师的提醒,如果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者可以享有哪些权益呢?

林城鑫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除了要足额拿到劳动报酬,还要考虑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基数和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的金额。由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多种多样,在这里无法展开。劳动者可以参考“被解除合同方有无重大过错”这一标准来初步判断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系以劳动者本人存在法定重大过错为由,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则应当支付。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有法定重大过错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向律师咨询,最终确认自身是否依法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但不得再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主持人:林律师,非常感谢你为观众讲解了这么多,请问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林城鑫律师:谢谢主持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一年,起算时间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所以,如果有了争议,劳动者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超过期限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主持人:非常感谢今天林律师讲解关于劳动者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也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在这里也提醒各位劳动者多留个心,在为企业劳动的同时,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证据要保留下来,做到有备无患。本期节目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林城鑫律师: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