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之初应如何进行股权架构设计

2018-08-21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罗沙。今天我们请来了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程春丽律师,程律师您好!

程春丽律师: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本期节目将围绕“创业之初应如何进行股权架构设计”的主题开展。程律师,在当前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引领下,创业的人越来越多,那程律师您能不能给大家讲一讲创业之初为什么要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呢?

程春丽律师: 好的。很多创业团队早期要么碍于情面没有事先约定股比,要么简单随意设计一个股比,这种情况在合伙人处于蜜月期尚可,但如大家关系出现裂痕、或创业项目做大了、赚钱了,再反过来谈股权分配,则往往会出现纠纷,最终不仅导致创业项目深受影响,初期创始人的权益或控制权也无法得到保证。比如真功夫的股权之争竟最终导致其创始人蔡达标获刑入狱。因此,创业之初做好股权架构设计,不仅能最大范围减少后续股权分配争议,还能有效激励创业团队的热情,并方便后续融资。

主持人:程律师,既然创业之初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如此重要,那如何才能做好创业之初的股权设计呢?

程春丽律师:做好股权架构设计主要应遵循公平、效率、控制和动态管理原则,以下主要从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一)创业团队必须有核心股东,即“带头大哥”。创业早期,决策的效率很关键,所以,建议一定要有“带头大哥”,且其股权应占控制地位,如此,才能保证决策的效率,关键时刻团队争议不下时有人拍板,防止出现僵局。

(二)要预留一部分股权激励池。创业之初,建议不要直接在创始人之间就将股权分配完毕,如此操作:一是不便后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或引进的新人才及新合伙人;二是不便后期融资时引进投资人;三是创业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合伙人能力不足、或做事懈怠、只想坐享其成,或后期发现各合伙人在创业各阶段的贡献不一样,再想对已分配的股权进行调整则会困难重重,易引发纠纷。

(三)要有退出机制。创业过程中,刚开始创业团队锸血为盟、满腹情怀,但创业中间可能就有部分合伙人或员工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离开团队或被辞退等,如没有好的退出机制,该部分成员要求继续持有股权、或在短期内要求行权,则会对创业团队的人和性、企业现金流等造成不利影响,对没有退出的合伙人也不公平,因此在股权分配同时,就要对退出机制充分沟通,提前约定,并逐渐形成制度。

主持人:程律师,您刚刚主要谈了三个方面,其中第一方面您提到创业企业要有带头大哥,并且其股权应占控制地位,那您能谈谈带头大哥占多大股权比例才能保障自己的控制权呢?

程春丽律师:好的。带头大哥要想占有控制权,首先切忌不能平均分配股权,如2人合伙的情况,股权设为50%:50%,这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差的一种股权结构,一旦两人意见不一致,则导致公司限于僵局;再比如在3人合伙的情况下,将股权比例设计为40%:40%:20%或者40%:30%:30%,甚至是三人都持有33.3%,没有一个股东有控制权,如此则意味带头大哥无控制权,团队发展方向很容易偏离且决策效率低下,带头大哥也可能最终被踢出局,比如雷士照明的吴长江。

第二,带头大哥不要因融资而失去控制权。在创业之初,带头大哥的股权就要预留被稀释的空间,比如2人合伙的情况下将股权设为51%:49%,看上去占51%的股东有控制权,但一旦将来引入其他合伙人或投资人需同比稀释股权时,原占51%的股东将立即失去控制权。例如苹果的乔布斯一开始创立苹果公司的时候有控制权,但后因引入其他股东,股份被稀释,曾被迫出走。如果在引入投资人时,带头大哥的股比被迫稀释到失去控制权时,也可通过表决权和分红权相分离的方式,确保带头大哥在表决权上仍继续拥有控制权。

第三,带头大哥在保障控制权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不能吃独食,比如将股权设置为98%:2%或者95%:3%:2%,如此则根本无法调动联合创始人的积极性,名义上是合伙,实质完全是一言堂。

综上,带头大哥持股最好在51%以上甚至是67%以上,联合创始人在20~30%左右,再预留10~20%作为股权激励的期权池。创始合伙人的人数最好不要超过5个人,但上述原则并非绝对,还要结合创业的行业、创业团队的特点等综合考虑。另带头大哥除通过股权之外,还可通过控制董事会席位、一票否决权等方式来实现控制权,限于时间,在此不展开。

主持人:程律师,您刚刚还提到退出机制也很重要,那您能否谈谈具体要怎样设置股权的退出机制呢?

程春丽律师:好的,退出机制主要可与服务年限、项目进度、业绩指标、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职的情形挂钩,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约定创始合伙人的股权按年限分批“解冻”。如创始合伙人提前约定其持有股权有4年固定期,如某持股16%的创始人在第二年初就要离开,则他只能带走其持有股权的四分之一即4%,剩余12%的股权则应强制无偿、低价或按出资价等比例分配给留下的创始人,或放入期权池,或转给新引进的替代合伙人。

(二)约定按创业的项目进度、运营业绩等指标来分批行权。

(三)对于享受期权的员工设置固定服务年限,比如4~5年,在服务年限期间内该员工主动辞职的,或因其他客观原因比如身体、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职的,其股权必须按一定估值强制回购;若在服务年限期间被辞退、或存在重大过失、过错的,必须以最低价比如0元对价或该购买该期权时的出资价强制回购。

(四)离婚。为尽量避免创业团队的稳定性被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影响,例如土豆上市时就因其创始人王微离婚的事情导致IPO受到影响。建议在初期,要求创始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创业企业的股权为创始人一方个人财产。

(五)继承。创业项目“人合”性很重要,继承人的能力、理念可能不适合创业团队,建议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的表决权、经营权等资格权益。

主持人:好的,创业是一场攻坚战,做好股权架构设计是一个好的开端,今天真是受益匪浅,感谢程律师。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程春丽:好的,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