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商法亮点解读

2019-03-19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今天我们请来了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郑怡律师。郑律师,您好!

郑怡律师: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2018年8月31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商法是否能约束到这类型的网络交易模式?

郑怡律师:可以的。电商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主持人:曾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平台购买的护肤化妆品怀疑为假货,与之前所用同款产品差距较大,因此给予差评,但该评价根本看不到,这是合理的吗?

郑怡律师: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电商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持人: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预订酒店、预约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与他人相比,自己购买的价格总会高于朋友的,经营者是否违反法律?

郑怡律师: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为此,电商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

主持人:消费者通过一些网络平台预订机票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台默认勾选航空保险、酒店优惠券等付费项目,是否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嫌疑?

郑怡律师: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电商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时的显著披露信息义务,禁止搭售作为默认同意选项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通过多角度规范,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

主持人:2017年以来,各类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消费者如何要回押金?

郑怡律师: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本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由此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有消费者通过某网上购物平台的促销活动抢拍台手机。但是之后平台只为第一个订单发了货,并称活动已经修改为每个客户只能拍一台,多拍无效,要如何举证平台违法?。

郑怡律师: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主持人:好的,今天真是受益匪浅,谢谢郑律师。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郑怡律师:好的,谢谢主持人,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