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伦律师话两会

2019-04-02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陈刚。本期节目我们请来的嘉宾是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的罗青松律师。罗主任,您好!

罗青松律师: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近期结束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提出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中央隔离带调头以及严重超速的行为应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的议案。请问罗主任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罗青松律师:我认为在高速路上超速、倒车、逆行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等行为实际上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虽然有些行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但也给他人带来了危险,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这些车主予以处理并不能遏制这些行为。因此,我十分赞同尚律师的提案。

主持人:罗主任,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目前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罗青松律师: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会构成犯罪的,如果涉嫌交通肇事,达到一定情节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所谓“重大事故”应当如何理解?

罗青松律师: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主持人:尚律师在他的提案中建议把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以及严重超速的行为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那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罗青松律师: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尚律师指出的以上行为都是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造成了危险。

主持人: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还有分类?

罗青松律师: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枪支犯罪和事故犯罪。这些都是类罪,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主持人:那么高速路上超速、倒车、逆行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等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危险驾驶罪呢?

罗青松律师: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目前只规定了醉驾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且情节恶劣的,这两种行为都不包括高速路上超速、倒车、逆行或在中央隔离带调头等行为。因此,目前只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

主持人:据了解,到2018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4亿辆,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突破14万公里。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出现了逐年递增趋势,机动车驾驶员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危害日趋严重,而且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衍生出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罗青松律师:是的,危险驾驶有时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危害实际发生,但是,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实际损害,将会对社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

主持人:罗主任,您认为除了尚律师的议案外,还有其他也应当列入刑事处罚的交通行为吗?

罗青松律师:当然有,在“醉驾”入刑的效果显现之后,关于“盲驾”入刑的声音也多次出现过,确实,现代生活中已离不开智能手机,不少司机甚至骑电动车的司机都有不少玩手机的现象,这些都属于盲驾行为。据统计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开车玩手机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量的10%以上,这已严重影响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入刑只是一种管理手段,都是希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主持人:那么本期达伦微访谈关于交通安全话题的讨论到此结束,谢谢罗主任!我们下期再见!

罗青松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