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的消费群体——职业打假人

2019-04-23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陈刚。今天我们请来了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张振锋实习律师。振锋,您好!

张振锋实习律师: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本期节目将围绕“不一样的消费群体—职业打假人”为主题展开。那我想问下振锋,什么是职业打假人呢?

张振锋实习律师:职业打假人是指其以牟利为目的,在线上或线下的营业点利用过期商品或其他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主要有两个明显特征:以牟利为目的和主观上没有受到欺诈。

主持人:那么职业打假人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又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呢?

张振锋实习律师:说道这打假人的鼻祖叫王海,近些年他虽然淡出大众视野,但其曾经是全国不少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他被称为“打假第一人”、“市场清道夫”。在96年,王海将自己的职业产业化,熟读各类法律条文,熟悉各种行业规范,广建人脉,成立公司专职打假,通过找假货,取证、公证、索赔、诉讼来赚取自己的第一桶金,从90年代开始至今已经是几家打假公司的负责人,曾经买了220万元的假货,从而赚取了400多万,在此利益驱使下,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打假个体。

主持人:打假群体是如何运用法律来为自身牟取利益的呢?

张振锋实习律师:首先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食品药品等关乎人身安全领域,知假买假从中牟利也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主持人:既然打假领域的利润那么高又能受到法律保护,岂不是越来越多的人费尽心思去做这个事情?

张振锋实习律师:其实并不一定,因为立法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并不是我们牟利的工具,所以立法上也会对此作出限制。例如在对象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由法律确认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但如果是纯粹为了牟利,法院审查也会更加严格。例如在2018年8月3日,上海浦东新区的彭某在一间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巧克力,但在当天刚好过期,彭某随即与超市联系,要求对方根据《食品安全法》给予10倍赔偿。超市回应会给她一个答复。但就在18年9月,彭某却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超市起诉至法院。在诉状中提到,超市一直未给她答复,因此要求超市以10倍的价款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维权费用。但在庭审中,超市方说一直有尝试跟彭某联系,还提供了通讯证据。此时彭某才辨称,因为换了手机,超市没联系上她就起诉至法院。后来法院认为:原告购买前就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购买后因本人原因,导致超市方无法与其联系解决问题,且一个月后才提起关于商品保质期的诉讼,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身承担。

主持人:由此看来,立法上对职业打假并不支持,对吗?

张振锋实习律师:这是必然的,虽然打假在一定程度上能规范商品市场,但其目的是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利用这些对商家敲诈,也因为“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适用主体。“打假人”这种知假买假行为起诉到法院,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法院自然不予支持,这也不值得我们提倡和效仿。

主持人:谢谢振锋的解答,感谢各位观众朋友的收看,我们这一期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话题节目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张振锋实习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