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进行质证

2019-05-07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邹涛律师。邹律师,您好!

邹涛律师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邹律师,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什么要对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进行质证真得有那么重要吗?

邹涛律师: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承担的罪责大小都要依据卷宗所反映的证据事实,律师的作用在于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辩护观点进而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让法官作出有利于已方当事人的判决,而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就是质证的过程,你说重要不重要。

主持人:那如何对证据进行质证呢?

邹涛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大类证据种类,其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类证据本身属于客观证据(或称实物证据),其余证据(包括记载取得客观证据的笔录)均属主观证据(或称言词证据)。因此在对证据进行质证之前,先浏览这些证据有没有哪些证据不属于八大类证据种类,再从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的区别上进行质证。

主持人:在实践中对不属证据种类的证据要求排除会有效果吗?

邹涛律师有一定的效果。比如,我曾经办理过的因为桥面塌陷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卷宗中有一份安监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而该份证据不属于书证(因为书证是在案发之前或案发之时形成的),也不属于鉴定意见。还有一个案件是水利局在案发之后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砂,这份证据明显也不属于书证。这两个案件虽然没有取得无罪的效果,但因关键存在问题最后都得到了轻判。严格地说,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主持人:那对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如何质证呢?

邹涛律师:对三大类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主要靠细节比对,比对在不同人之间、同一人不同时间段之间通过详细阅读庭前供述展开,如果相关事实无法印证,则要进一步查阅其他证据看能否对相关笔录进行补强,能够得到客观证据补强的口供更容易被法官采信。如果口供之间无法印证,又没有其他证据补强,或者补强证据不具有排他性,该起事实的真伪就无法核实。

主持人:那其他主观证据呢?

邹涛律师:其他主观证据还包括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非常关键,因为如果否定鉴定意见,就可能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多集中在鉴定人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鉴定是否有委托、采用的标准是否是国家标准、鉴定的过程是否有描述、鉴定的时间是否合法等等,但是实践中作用甚微。我觉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应主要放在检材的来源(即鉴真环节)上,比方说毒品案件,检材从扣押、提取 、封存、称量、取样、送检的整个环节不可能没有关键性的瑕疵。醉驾案件,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检验环节一定没有问题吗?我看不一定!

勘验、检查笔录等记载了物证、书证的取得过程,是确定物证、书证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键证据,在质证时应结合物证、书证、检材综合质证。

主持人:那么对客观证据如何进行质证呢?

邹涛律师:客观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对物证、书证关键考察证据载体是否真实,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关键考察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特别要注意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是否可以吻合,存不存在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物证、书证属于特定物的有没有进行辨认,属于种类物的有没有进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是否已封存,有没有设置写保护等等。

主持人:邹律师,关于法庭质证,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邹涛律师:法庭质证不能四面出击,而是要抓住与自己辩点相关的证据予以重点突破。有些关键证据一旦突破,控方的证据体系马上就会瓦解。

主持人:通过今天邹律师的分享,我相信很多人对法庭的质证都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好了,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邹涛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