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代位析产诉讼
2019-06-11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本期节目我们请来的嘉宾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陈姝怡律师。陈律师,你好!
陈姝怡律师: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有的执行申请人好不容易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套可供执行房产,但却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另一方拒绝财产分割,从而面临无法执行的局面,那么陈律师你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吗?
陈姝怡律师:额,从我国目前的执行规范来看呢,执行申请人是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26日通过的一部执行法规,也就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
主持人:那你可以向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代位析产诉讼吗?
陈姝怡律师:代位析产诉讼指的就是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和其他人享有共同共有财产,但是他们都不主动分割财产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执行申请人依法代替这个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它是在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一个诉讼途径。这个代位析产诉讼的设立,实务中是更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主持人:陈律师那如何确定这个诉讼主体资格呢?
陈姝怡律师:一般呢,这个执行申请人就是适格的原告,被执行人和涉案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就是适格的被告。
主持人:那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呢?
陈姝怡律师:一般来说呢,执行申请人通常会有主张以下诉求:
第一点就是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各自享有的份额。
第二点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执行人用所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的份额来偿还原告的债权数额。
第三点就是主张这个诉讼费由被执行人和这个财产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
主持人: 那么执行申请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是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吗?
陈姝怡律师:这个是当然需要的,执行申请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前提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就是共有财产它必须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为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话,那么各所有权人的占有份额是清晰,可以界定的,就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形。
第二点就是被执行人本身不积极地去和共同共有人分割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或是在财产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分割,被执行人不积极或者是因其他原因没有办法向这个财产的共同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
第三点就是在这个被执行人一直不愿意和这个共同共有人分割财产;或者是这个财产共同共有人他不愿意分割财产,被执行人呢消极应对或者因受其他限制没有办法及时地向这个财产共同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行为对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一般情形下就是说被执行人可以提供执行的财产就只和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执行申请人除了申请执行这个共同共有财产,也没有其更好的方法了。
第四点就是被执行人是债务人,且该财产是被执行人与他人所共同共有的财产。
主持人:能否为大家具体举例说明呢?
陈姝怡律师:在实务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被驳回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就是,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执行或者是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也就是这个共同共有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现在唯一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就会被驳回。
第二种情形就是,被执行人的夫妻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了,并且约定了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只归共同共有人一方所有,就是因为共同共有的事实已经发生了变更,执行申请人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也会被驳回。
主持人:感谢陈律师,相信大家对代位析产诉讼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陈姝怡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