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你要注意的那些事儿

2018-08-07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罗沙。今天我们请来了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史松宁律师,史律师您好!

史松宁律师:罗沙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本期节目将围绕“交通事故私了时应注意的问题”的主题开展。史律师,当今社会,汽车已经是很习以为常的东西,每天开车,总是避免不了小磕小碰。大部分司机朋友通常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省时省事,发生事故后都会选择“私了”。那所谓的“私了”到底是什么意思,有没有法律依据?

史松宁律师:所谓“私了”其法律用语是“自行协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特定的情形下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可以选择“私了”。

主持人:史律师,那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如何判断是否可以进行“私了”呢?

史松宁律师:就广东省地区而言,《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有具体的规定。按照一般的经验,能够“私了”的轻微交通事故,通常具备三个条件:

(一)未造成人身伤亡,未损害公共设施与建筑物;

(二)双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

(三)基本事实清楚,证照、保险齐全,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主持人:史律师,如果决定选择“私了”,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史松宁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 查看财产损失情况

  • 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 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四)当事人自行赔偿或者保险报案

主持人:史律师,那整个流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史松宁:第一,查看车辆损失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协议书》一定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不然缺乏书面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私了”。

第三,无论双方最后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离开现场前也要拍照或者标划位置,作为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情况。

第四,如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事先了解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现场查勘的,如需要现场查勘,则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等候。

主持人:史律师,现实中肇事方“私了”达成协议后,拒绝按照协议履行的情况大有存在。这个时候要怎么办?

史松宁律师:现实中确实经常这样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面对这一情况,当事人还是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持人:史律师,刚才你也说到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通过“私了”,请问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私了”?为什么不能“私了”。

史松宁律师:是的,交通事故“私了”的一般只适用于轻微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一定不能“私了”:

(一)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

(二)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有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药品嫌疑的;

(四)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嫌疑的;

(五)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八)故意制造事故的。

出现以上情形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因为这些情形基本都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因此切莫“私了”处理。

罗沙:史律师,最后你能对今天的问题做个总结吗?

史松宁律师:好的,罗沙。轻微交通事故“私了”不仅能节约公共资源,也能将事故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但是交通有风险,“私了”也需谨慎。

遇到交通事故时,应具备无人员伤亡、证件齐全、车损较小的情形后才考虑是否进行“私了”;即便选择“私了”,双方也应该达成书面的协议书,对现场拍照、录像后,再撤离现场。切莫为了省时省力或逃避责任,而盲目的选择“私了”方式。如发现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属于不能 “私了”的情形,应立即报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主持人:好的,感谢史律师今天的分享。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史松宁律师:好的,谢谢罗沙,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