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爱心喂养人的侵权责任承担

2019-03-12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本期节目我们请来的是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的欧阳广明律师。欧阳律师,好!

欧阳广明律师:小惠您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本期节目我们将围绕“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爱心喂养人的侵权责任承担”主题展开讨论。欧阳律师,您知道前不久北京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流浪猫抓伤小区居民的案件吗。案件事实主要是这样的,受害人肖女士的腿被一只流浪猫抓伤,而被告乔女士作为流浪猫的长期喂养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流浪动物伤人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当流浪动物伤人时,临时喂养人在什么情况下该承担责任呢?

欧阳广明律师:这个案件特点鲜明,被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流浪动物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人饲养或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不能认为是“饲养的动物”。爱心人士长期投喂流浪猫,引起流浪猫在小区内聚集,这种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救助行为,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属于对于公共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侵权人对于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那当遇到无法认定流浪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欧阳广明律师:依照《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对于动物伤人,采取的是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由于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心,以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主持人:我们又该通过什么思路,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欧阳广明律师:当流浪动物伤人发生在开放式公共场所时,可以推定政府有关部门为流浪动物的管理者,向其主张侵权责任,这将催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动物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流浪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而当流浪动物伤人发生在特定区域时(例如区域明确划分的小区内),并且该区域的管理人、负责人有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话,流浪动物伤人的责任就应当由相关区域的管理部门承担。现在小区大多数都是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物业合同有无约定该小区由物业公司封闭式管理,负有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或管理责任来区分,若无约定则物业公司不需承担责任。不过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危险责任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规定面也较为狭窄,除了进一步完善危险责任制度外,还需要通过社会安全制度或综合性救济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救济。

主持人:好的,谢谢欧阳律师。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各位观众观看本期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欧阳广明律师:好的,谢谢主持人,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