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间借贷还是“套路贷”?

2019-05-21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达伦微访谈”,我是本期主持人小惠。今天我们请来了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的朱辉扬律师。朱律师,您好!

朱辉扬律师:小惠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朱律师,当前社会上有一个经常会讲到的贬义词叫“套路”,比如将钱借给别人有时也被称为“套路贷”;然而很多时候将钱借给别人又被称为民间借贷。那到底什么是“套路贷”?什么又是民间借贷呢?请你分析一下他们的区别好吗?

朱辉扬律师:好的。“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的协议、“抵押”或“担保”的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出借人是为了获得利息,借款人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理幅度内的利息均受法律保护。

朱辉扬律师:首先,看借贷是否具有诈骗性质。“套路贷”行为人会处心积虑地设计出各种套路,例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签订含有高额手续费、保证金的虚高借款合同;制造银行转账流水以证明其已支付了虚高的借款,然后凭此银行转账流水单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找各种借口拒绝接受还款,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以获取非常高的违约金和利息。通过这些“套路”债务不断被垒高,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次,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暴力或者“软暴力”的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事实上“套路贷”的债务也常常被垒高到惊人的地步,被害人根本无力承担。“套路贷”的行为人就以暴力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进行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到被害人家里、工作单位进行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主持人:可见,“套路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惩处。那么,“套路贷”的犯罪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哪些呢?

朱辉扬律师:因为“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类型多样化,所以,会触犯多个罪名。首先,“套路贷”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使用的“套路”明显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一般要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次,“套路贷”行为人有强制索债行为,根据强制手段的不同,可能分别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多种罪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如触犯的两个罪名间有牵连关系,则从一重罪处罚。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套路贷”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那么,对“套路贷”犯罪的涉案财产又是如何处置呢?

朱辉扬律师: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所以,“套路贷”行为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在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主持人:对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但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已将违法所得财物转移给了第三人,比如已用于清偿债务、购置资产、或出售给他人,还可以去追缴回来吗?

朱辉扬律师: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物,是不能追缴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取得财物,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的财物还予以接受的;

(2)第三人是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该财物的;

(3)所清偿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债。

主持人:另一方面,“套路贷”的行为人常常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讨债,那“套路贷”的犯罪就可以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吗?

朱辉扬律师:是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査、起诉、审判。”这表明: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犯罪的处理已经提升到了扫黑除恶的高度。“套路贷”犯罪组织如果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从严打击。当然,有些“套路贷”行为情节轻、时间短,是否按黑恶势力犯罪处理,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把握,既要避免人为降格,也要避免人为拔高。

主持人:本期达伦微访谈就要结束了,相信观众朋友们对“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之间有了较清晰的区分。朱律师,最后请您用一句话总结一下今天的访谈。

朱辉扬律师:要像远离毒品一样远离“套路贷”,千万不要将“套路贷”误以为是民间借贷,如果不小心被“套路贷”了,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主持人:好的,感谢朱律师今天的分享。我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大家的观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朱辉扬律师:再见!